近日,今日头条淮北频道用户@用户9263203256096通过#头条帮忙#向汉风号反映,2021年9月16日下午,他干活时受了工伤。“当时私了共计25000元,但是剩下10000元,到现在没结。”这名头条用户表示。
汉风号回复:
根据这位头条用户的描述,“徐报帮办”律师团成员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张律师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这说明劳动者当时对赔偿的标准还是比较清楚的,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存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如果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确实差距大,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感谢无锡广电集团《无锡博报》报道[碰拳][碰拳][碰拳]~~梁溪区人民政府、无锡梁溪科技城管理局筹备组与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网页链接
近日,今日头条徐州频道用户@於亮音乐通过#头条帮忙#向汉风号反映,因总包越峰集团资金链断裂,导致工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目前没有钱吃饭,困在工地无路可走。”这位头条用户表示。
汉风号回复:
根据这位头条用户反映的问题,“徐报帮办”律师团成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关于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时,刘律师表示可以采取下列途径维权:
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因此,农民工可以通过诉讼来追讨工资。
#发现中介隐瞒重要事项怎么办#近日,今日头条连云港频道用户@顾琅顺利通过#头条帮忙#向汉风号反映,他的父亲在儒房地产处买房,贷款人是该名头条用户本人。“签合同过程中,我爸打电话给我要身份证,我不同意。电话是中介接的,对方却隐瞒我的不同意。中介方这种违规操作,欺负老人不懂购房人和贷款人必须一致。”这名头条用户表示。
汉风号回复:
针对这位头条用户反映的问题,“徐报帮办”律师团成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刘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中介方故意隐瞒该用户不同意的事实,并且损害该用户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据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辩护# 紧张的开庭间隙,造访张家港本地律所———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所主任秦鹏飞进行业务交流。
吴先生是江苏宿迁某村人,其父早年在村里置办了一处宅基地房屋。1994年分家时,这处宅基地房屋分给了吴先生,吴先生在1996年就该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吴先生又取得了相邻地块的宅基地确权证书,并在相邻地块建设房屋。经多次翻建,两处房屋形成连体房,由吴先生与父亲共同居住、使用。后来,吴先生用这两处房屋经营门市部,办理了经营面积650平方米的营业执照。
2020年6月,当地街道办发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将吴先生的门市部房屋划入征收搬迁范围。但吴先生不服该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安置方案。街道办眼见安置方案被撤销,干脆“剑走偏锋”,利用吴先生的哥嫂从老父亲手中获得一份空白《赠与书》,并就两处房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实施了强拆。
吴先生不服街道办行为,委托律师制定策略、代理维权,分别向法院提起撤销补偿安置协议之诉,以及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对于补偿安置协议一案:
律师依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确权发证统计表》《行政判决书》等多项证据指出,两处房屋均为吴先生财产,他人无权作出赠与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发布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无职权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为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上述补偿安置协议很快被法院依法撤销。
而对于强拆案件,律师另外指出:
根据现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结合双方及第三人陈述,能够证实街道办组织人员实施拆除案涉房屋行为时,屋内物品并未腾空交付,而且街道办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已被法院判决撤销。据此,街道办在未与吴先生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53条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两处房屋的行为违法。冠领律师代理这起江苏宿迁确认强拆门市部违法案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吴先生的合法权益,为其获得强拆赔偿奠定坚实基础。(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江苏##宿迁##农村#
#江苏多所高校恢复线下教学# 江苏,多所高校发出最新通知:5月9日起,全面恢复线下教学,这是一个好消息,学生们可以不用上网课了。
前几天和一位亲戚聊天,她说上大二的儿子从去年寒假一直没有返校,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孩子一直都在家里进行线上课。
“家里蹲大学”,以前这是一句调侃,现在却变成真的了,家长们都不愿意让娃上网课。线上课的效果太差了,但是为了学生们的安全起见,各校只能让学生居家,进行线上教学。
疫情慢慢消散,各地逐步开始复课了,这对于家长和孩子来说都是好消息。希望全面解封,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生都回归教室吧。#育儿事务所#
关注@凌晨妈妈育儿 ,一起学习科学育儿知识吧!#教育听我说#
尊敬的各位客户朋友:
您好!
自禄口机场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上下风雨同舟、众志成城,迅速打响了一场与时间赛跑、与病毒较量的人民战争。为积极响应省市区抗疫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就近期工作做出相应安排,请您关注并积极配合。
一、疫情防控措施
本所第一时间成立了疫情应急小组,由仇连明主任担任组长。全所就禄口机场经停史情况、全员核酸检测情况、全员身体健康情况等信息进行统计,并就所在区司法局、街道上报相关信息。现已要求于7月10日以来途径䘵口机场或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的员工,无论苏康码是否为绿码,均居家办公,并且积极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告、接受风险评估、进行核酸检测,严格执行健康管理与隔离等相关措施。目前,事务所暂无人员感染。
二、疫情期间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本所已实行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两名行政人员值班以保障事务所正常运转、客户及业务工作需求。启动远程工作模式,以电话、微信、邮件、视频等形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我们正密切关注有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通知,持续跟进和有效应对正在办理的争议解决案件和行政程序相关事宜,及时与您沟通,做出相应安排。
阳光总在风雨后。我们坚信,每一位南京人的点滴付出可以汇聚成抗疫的伟力,千万个南京人拧成一股绳必将无往不胜,一定能够驱散疫情的阴霾,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30日
镇江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薛军简历
薛军,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江苏扬中人,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1年8月,任扬中县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1992年8月,任扬中会计师事务所科员;
1997年7月,任扬中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1999年12月,任扬中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2000年8月,任扬中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2001年10月,任扬中市审计局副局长;
2003年3月,任扬中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挂职担任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3月,任扬中市新坝镇副镇长;
2014年11月,任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4月,任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2年4月,免去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来源:扬中市纪委监委
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小时收费这一点我很喜欢。[泪奔][泪奔][泪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