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点评#
这张照片拍得不错。
印象里应该是浙江某地的风景。
拍摄者,由下往上慢门仰拍,瀑布形成了较好的汇聚线条,水天一色,给人“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流九天”的感觉。
天空过曝,幻化,同时确保了暗处的细节,化解了光影反差大的曝光难点。
总之,这张照片如此处理,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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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8家石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金额最大16亿元
#舟山#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网站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舟山市共计有8家石化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石化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2485.81万元(税额330.93万元),最高的达16亿多元(税额21620.06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就有6家,分别是:
1.浙江自贸区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34份,金额161996.77万元,税额21620.0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其走逃(失联),对该企业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舟山恒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79份,金额30942.39万元,税额4213.97万元。
3.浙江自贸区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98份,金额17081.18万元,税额2556.26万元。
4.浙江自贸区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47份,金额15160.25万元,税额2314.90万元。
5.浙江舟山中某石油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90份,金额12672.72万元,税额1711.54万元。
6.中某某达石油化工(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2份,金额10209.51万元,税额1438.68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超过了250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但对于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十年以下适用刑罚。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9刑初27号
1.3.简要案情:胡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77份,价税合计779951517.77元,税额共计113326288.66元,其中税额112901942.41元已认证抵扣。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胡国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刑终361号
2.3.简要案情:a公司开具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5份,共329800余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共人民币8539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税款共计221万余元;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7份,共148161吨,价税合计41747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5615万余元。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某系从犯,依照其所犯罪情节等,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从本案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第三方,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尚不必顶格判处刑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徐某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偏重,应予改判。......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舟山头条#
【#罗永浩所持锤子科技千万股权解冻#[围观]】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成都锤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股权解冻信息,股权数额1462万人民币,被执行人为罗永浩,涉及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罗永浩相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裁定冻结罗永浩上述财产。
【法学副教授起诉知网涉垄断,法院已受理】近日,中国科学院因千万订购费停用知网一事引发舆论关注。4月20日,红星新闻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律师介绍,截至2022年4月20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目前还未有关于中国知网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并判决的案件。此外,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发现中国知网涉嫌垄断的诉讼案件。“这意味着,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开庭公告」
一、由本所陈晨律师、李鹏律师代理的吴先生与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二审一案,将于2022年6月21日9:00,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询问,特此公告!
二、由本所陈晨律师代理的曹女士等6人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将于2022年6月21日9:00,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三、由本所陈丽芳律师、李银磊律师代理的刘先生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2年6月22日9:00,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四、由本所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吕先生等6人诉杨浦区政府征收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6月22日9:00,线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五、由本所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陈女士等人与北京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2年6月22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长辛店法庭网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六、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王先生诉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将于2022年6月22日15:0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这个超速处罚,我不服!”浙江某地,男子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s222省道上,以74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却被交警队罚了200元。交警队的理由是,测速机测到男子超速了20%。男子对这个处罚表示不服,在争论无果后,男子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来源: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浙江丽水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凌晨,杨先生开车外出办事。他沿龙丽线向横山大桥方向行驶至某一路段时,看到路边有限速80的标志,杨先生立即将车速降到了74公里/小时,然后继续行驶。
可是当杨先生办完事回到家后,他却收到了一条超速短信。短信显示,02时26分许,杨先生在s222省道82公里 800米处超速了20%。杨先生觉得很奇怪,那条省道上明明有限速80的标志,而自己当时只开了74公里/小时,怎么会超速呢?
在庭审中,杨先生提出以下几点理由,来反对交警的处罚:
1、s222省道前一个限速80标志牌,到后一个限速60标志牌的固定测速点,距离仅为890米,这属于断崖式降速,目的是为了多罚款。
杨先生认为,交警这样设置限速标志牌缺乏合理性,并不科学。如果司机稍微疏于观察,很可能因为超速而被罚款。
2、s222省道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应该至少限度80公里/小时。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90公里。
杨先生觉得,城市道路的时速是60公里/小时,那么作为省道不应该设置60公里/小时,至少也应当设置80公里/小时。
3、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应当予以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
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应当予以警告。
杨先生认为,即便自己超速,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行政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加以教育。可是交警队并未有教育行为,显然是以罚款为目的的压低限速。
综上,杨先生认为交警队的处罚依据不足,应撤销处罚决定。
既然本案是行政诉讼,那交警队就要对自己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说明,并出具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交警队就杨先生提出的3点理由,进行了抗辩:
1、限速80和限速60的固定测速点之间的距离测量有误。
交警队经过测量,杨先生看到的限速80的标志牌,位于s222省道81km+200m处,后在81km+700m处已调整为限速60的标志牌,再下一块限速60的标志牌是在82km+400m处。而提示“前方测速”的标志是在82km+700m处,真正测速点是在82km+900m处。
交警队认为路边已经设置了多个提示标志,足以引起车主们的注意,但杨先生开车时疏于观察,这个过错应由他自己承担。
2、这样设置限速标志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率,并且当地政府网站上早在1年前,就s222省道上的事故多发路段限速调整进行了通告。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网站官网发布的通告,只要该通告不违反规定,就代表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至于有没有看到,并不影响通告的效力。
另外,浙江省的道路安全实施办法中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90公里。
这里所指的是最高时速,并非固定时速。也就是说,只要在最高时速以内,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事故数量、通过交叉路口、道路环境等,自行设置符合需要的时速。
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并无矛盾。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从上述规定来看,罚款并非与教育相互独立,罚款其实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交警队依据浙江省当地的交通法规,以杨先生开车时速超过规定的20%,未达50%,予以200元的罚款,并无任何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杨先生作为一名合格驾驶员,对于不熟悉的路段,更应注意识别交通标志,并按照交通标志安全驾驶。因此,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请。一审和二审的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杨先生承担。
大家认为,将两个不同速度的限速标志设置得那么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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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非事发路段,仅用于展示。)
【#杭州杀妻案被告人许国利二审维持死刑#】#许国利二审维持死刑#据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8日,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因疫情防控原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许国利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中,许国利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对此,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听取了双方意见,庭审中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法庭认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应予采信。上诉人许国利和辩护人提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标准。对此,法庭认为,许国利关于作案经过的供述均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原判认定许国利有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明过程符合逻辑与经验。许国利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系预谋杀人,其检举揭发经有关机关核实均不能构成立功,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妻子来某某心生怨恨而故意剥夺其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许国利有预谋地作案,并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许国利上诉及辩护人请求认定无罪或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