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鉴于不少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是金融机构的参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老吴从草案中摘出4条重要条款与大家分享:
第12条: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的股权架构以及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13条:.......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转移金融机构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第24条:......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第32条:......进行股权、债权减记的,应当按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东在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财产权益不足以弥补被处置金融机构资产损失,且该股东拒绝追加出资或者追加出资仍不足以弥补资产损失的,应当全额减记股权。
价值投资的10项基本内容
1⃣️股票是对公司的部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