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找外地律师
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开庭公告】保定张先生诉xx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3年1月17日下午两点半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张先生在保定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与出租。据政府称,因“xx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但至今未依法得到赔偿。为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区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但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过低,因此张先生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期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是有点不合理!应该三七分责任,物主负三成责任。
以讼明法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 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 (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 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 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 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 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 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 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 (@以讼明法 )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 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 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 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 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 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 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 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 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大家讨论一下,判决?
以讼明法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 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 (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 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 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 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 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 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 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 (@以讼明法 )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 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 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 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 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 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 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 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 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民警涉嫌抓捕时盗窃百万财物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涉嫌盗走事主百万财物民警否认盗窃#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已于近日在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经六个多小时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此前,太原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盗走事主家中价值126万元的8.37克拉钻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3月18日,李某的辩护律师告诉澎湃,经审查案件所有的证据,他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盗窃过物品,且无法证明丢失的物品真实存在。被告人李某也坚决否认盗窃,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不实。律师称,15日在二审法庭上,他已为被告人李某作了无罪辩护。民警协助抓捕时涉嫌盗窃8克拉钻石等财物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
1998年1月11日,因“涉及国家秘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招摇撞骗、诈骗案,被告刘和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94年,刘和平冒充中办及中央党史研究室工作人员,谎称个人档案在部队期间丢失,伪造了解放军驻京某部副局级干部的全套个人档案。于1995年5月,骗得组织个别人信任,被派往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任命为柳州市委副书记。刘之前曾是被释放的劳改犯。(以下是刘和平到土博乡视察土博二中,市、县、乡大小官员陪同,最后一张出席市报发行剪彩仪式,照片由柳江摄影师梁庆逢提供)。
北京,70多岁的郭大爷在atm机取了500元,发现2张假钞,遂到银行兑换,但银行拒绝赔偿,郭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告到法院。
(案件来源:北京第三中级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郭大爷退休多年,一直用存折办理取现业务,但在近些年,在银行的要求下,郭大爷将存折换成了银行卡。
都说人老了手脚就变慢,郭大爷虽然是个文化人,但对atm机也用的不怎么熟练,每次取钱都是颤颤巍巍,需要银行工作人员帮助。
事发当天,郭大爷去银行取500块钱买菜钱,因为没人帮忙,郭大爷变想着去柜台取,不料柜员一副黑脸,直言20000元以下,柜台不予受理,郭大爷500块钱还来柜台取,这是想让自己挨罚款。
郭大爷无奈之下,值得独自来atm机取款,第一次独自操作,虽然慢了点,但好在500块钱还是取了出来。
可当郭大爷去超市买菜时,营业员竟然发现郭大爷手中拿的2张是假币,郭大爷纳了闷,这刚刚从银行取出来的钱,怎么就莫名其妙成了假币呢?
匆匆结账以后,郭大爷带着两张假币去和银行理论,银行人员先是矢口否认,然后又将两张假币从郭大爷手中没收,并表示之后给郭大爷一个说法。
想着银行不会骗人,郭大爷也就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了字,并回家等候消息。
可没想到过了三天,银行象征性的打了个电话,声称经过调查,假币不是本银行出具的,让郭大爷不要再胡搅蛮缠。
郭大爷当即跑去银行和对方理论,并要求银行出具冠字号,因为记得两张假币尾号有7,但银行工作人员认为郭大爷没事碰瓷,岁没人搭理郭大爷。
郭大爷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本来是银行的过错,现在却好像自己讹人,200块钱自己不在意,但这个名声自己在意。
于是,爱较真的郭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公开为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200元。
可银行也不是吃素的,立刻提供了一个关键证据,即郭大爷取钱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清晰的显示,郭大爷将500块钱放入兜时,还有几张100元钱,也就是说,郭大爷的假币很有可能是以前就有的。
除此之外,银行还提供了银行内部的一组照片,证实银行在关键部门,都张贴了“请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字样。
就这样,郭大爷和银行对簿公堂,一审法院认为郭大爷离开银行后又返回,无法排除在外受到假币的可能性,遂判决郭大爷败诉,但郭大爷不服,接着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以案普法
这诉讼费都不止200元,还不包括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所以从这方面看,郭大爷故意讹人的概率没有,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假币就出自银行,毕竟银行也不可能为了200元而毁坏信誉!
那么就本案而言,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首先是收缴假币一事,部分网友可能认为银行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收缴,太过于霸道。
其实不然!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如果银行机构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人民银行将对其予以处罚。
所以就本案而言,不管假币的来源是哪,银行只要发现了假币,就必须第一时间收缴,这也是为了防止假币再次流入市场。
其次是银行是否应当赔偿郭大爷200元的问题。
按照《商业银行冠字号码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如实记录冠字号码,客户对取出的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供冠字号码。
可在本案中,银行虽然提供了视频证据,但却没有提供郭大爷取钱时的冠字号码,导致本案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局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郭大爷作为弱势的一方,能证明其确实在银行取过500元,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目的。
这时候,就需要银行举证来证明郭大爷取的钱确实是真币,可银行却将冠字号码这样的关键证据丢失,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郭大爷的请求,判决银行赔偿200元。
有人认为郭大爷不值,为了200元费心费力,也有人表示银行太过霸道,明知离柜概不负责是格式条款无效,还处处强调,就应当给银行一个教训。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315全民行动#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空姐值勤时发内衣照被开除# 空姐执勤时,跑到飞机洗手间发内衣照炫耀自己性感被开除,应该属于自作孽,自己丢失了这份工作。
这名空姐在值勤工作期间就是不安分,航班延误、飞机限流候机等待,一般都很短的时间。但她确跑进飞机洗手间里拍内衣照,并配图配文字发出来炫耀。航空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解除她的工作合同,都怪她自己没有责任心,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也就是瞎得瑟,丢失了这份工作。
另外,这名郭姓空姐没事干,自拍内衣性感照片,发什么朋友圈炫耀呢?郭某文采飞扬,还对自己性感的身体一顿“推销”,她到底出于什么目的呢?心里有什么鬼呢?!
头条热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空姐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同时,由于其违反应履行的客舱安全职责,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