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46岁老板邱某多次性侵不满14岁女生,审判时竟理直气壮的说"作为正常男人做这个事感觉很正常"。邱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女生后,先以金钱利诱与女生发生关系,并拍下视频,以此为威胁多次与女生发生关系。更令人发指的是,竟将视频发给生意上的朋友炫耀,导致女生怀孕并自杀。
【说 法】
真是个人渣,禽兽不如,必须严惩。构成强奸罪无疑问,但会被判处死刑吗?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邱某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不论女孩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本案中,邱某庭审时辩称,不知道女孩年龄,但据报道邱某曾不止一次向被害女孩和她的同学询问被害女孩的年龄,故检方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女孩为未成年人,辩解不能成立。此后利用视频多次胁迫女孩发生关系,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二、邱某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邱某不仅性侵女孩,还将裸照、性侵视频发给生意上的朋友,以此来炫耀,并称"作为一个生意人,这点实力都没有的话,他就难以立足,这样他就很有成就感。"已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规定,传播淫秽音像、图片400件以上;视频文件40个以上;实际被点击次数达2万次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邱某会判处死刑吗?
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认为,若报道属实,本案应当判处死刑,理由如下:
1、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2、多次强奸、并传播性侵视频,造成女孩怀孕和自杀,属于情节极其恶劣。
3、造成女孩跳楼死亡的"其他严重后果"。有人说",可以适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规定,对其判处死刑。但是,"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只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指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二是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器官或性器官受损而死亡。但是本案属于被强奸后自杀,并不是直接导致死亡,与强奸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适用该条款。但是构成其他严重后果。
4、邱某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法庭上竟理直气壮的说"作为正常男人做这个事感觉很正常"。 可以说,邱某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大,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邱某具备适用死刑的量刑条件。
四、不可思议的取保候审和双流法院审理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案发后邱某并没有被抓捕,而是被取保候审。还在去西藏旅游的高铁上炫耀?显然违反刑诉法规定。警方迟迟不给家属亲子鉴定报告,要求家属倒签日期,不免让人怀疑当地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我们看到本案是由基层法院审理,难道意味着邱某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天理昭昭,如此禽兽,难道不应该判死刑吗?希望有关部门认真核查该案件,并查明是否还有性侵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并给予公正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无论本案最终如何判决,都无法再挽回逝去的年轻生命。悲痛之余,我们更应当反思,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每一位家长都应当时刻提醒孩子特别是女孩子,学会识别风险,洁身自好,远离危险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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