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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1197期)《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附期限的债权能申报债权吗? 公号:法中有法

20230117(1197期)《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附期限的债权能申报债权吗?

公号:法中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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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甲犯和乙犯分别在22年6月5日、6月10日因违反疫情防控被刑拘,目前乙犯已被判刑交付执行,甲犯因侦查起诉审理环节问题特别是近期法官全员发烧耽误审理进程,按文件规定可以拖至23年1月8日以后终止审理、宣告无罪。这样,甲乙二人几乎同时犯事甚至甲犯犯事还早于乙犯,只是因为诉讼效率问题延误或者甲犯一审后上诉未决迎来防疫新政,一个无罪一个有罪,这对乙犯及其子女今后的人生是不公平的。

新纶新材索赔案最新消息,新纶新材索赔案进:新纶新材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遭到大批投资者索赔。根据相关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时效为3年,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在有效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目前留给投资者索赔的时间已剩不多了,还未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在5个月内提交诉讼,才有可能获得赔偿机会。

新纶新材《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已陆续收到共计2213宗投资者因上述行政处罚涉及虚假陈述责任事项对新纶新材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类未决诉讼诉求金额较大。公司管理层在上年已计提31,574.03万元的基础上,本期新增计提1,021.99万元赔偿损失。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预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2,596.02万元。

新纶新材索赔登记条件,新纶新材索赔区间: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间买入002341新纶新材,且在2019年6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要求偿付相应的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应当怎么维权呢?

法律分析

1.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曾作出以下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按照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起诉维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主张权利,这种方式不涉及发包人,一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要特别注意,这一条款没有涉及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以要求偿付相应工程款的问题。事实上,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要件,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有权提起这样的诉讼的。注意,转包人和发包人并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连带责任实现后,最终在连带责任人之间会发生责任份额的分配问题以及可能的超出个人责任份额承担后的追偿问题,而转包人承担责任后谈不上再向发包人追偿,当然他可以单独向发包人请求欠付的工程款,他本来就有这样的权利,而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了其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后则将免除其对转包人相应的偿付责任。在同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当引导选择只起诉转包人,或者在法定条件下选择只起诉发包人并主动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以简化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实际施工人应该根据更有利于偿付自己相应工程款的原则进行选择。

2.实务问题解答的探讨

①转包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前

在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可以依照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转包人为被告进行起诉维权,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给予相应偿付。在直接对发包人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应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对转包人的抗辩以及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抗辩理由。要特别注意,在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直接起诉后即使转包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此诉讼也无须中止。这是因为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代位人行使的代位权已经成立,其相应的诉权当然也独立于转包人的破产程序。

②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

首先要明白,进入破产程序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应归属于作为破产人的转包人的财产,并在破产程序中明确破产管理人后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二十五条。

依照前述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均可以向转包人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向债务人即转包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前,实际施工人不宜向转包人提起诉讼。不过,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提起诉讼,具体由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即转包人参加诉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偿付。这是因为企业破产法要求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的债权包括诉讼未决的债权可以并且只能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成功后的债务调整安排进行偿付,或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依照按法定次序和比例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来获得相应的偿付。转包人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得在破产程序外对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款清偿,否则该清偿将是无效行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

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的,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一般宜选择继续起诉发包人而放弃起诉转包人。

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不能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这是因为其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了。

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银行拒绝担责!

于女士从2014年开始就陆续将自己做生意的闲散资金存入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2018年8月,于女士到银行要求将自己的1310万元存款全部取出。然而银行客户经理孙某却示意柜员将钱转入其他账户,将钱盗走。并谎称自己将于女士的钱财代于女士购买了黄金产品,于女士报警后,孙某被抓。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孙某不仅将于女士的钱据为己有,还通过类似手段将宋某的3000万元,张某的200万元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孙某虽然被抓了,然而于女士的钱却没了着落。

事发后于女士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法院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为由裁定驳回了于女士的诉讼。孙某的刑事案件却久拖未决,虽然事发至今5年之久,于女士仍然没有拿回自己的钱。

首先,“先刑后民”是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即遇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事实及责任交叉的情况下,优先刑事案件额审理裁决,待刑事审理结束后再行处理民事纠纷。但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合不清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无交叉,所以法院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受理于女士的民事诉讼。

其次,于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与银行形成存储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于女士凭存单去银行提取自己之前的存款,银行有兑付义务,不得以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拒绝兑付。

第三,银行推卸责任的理由为系孙某个人犯罪行为导致于女士欠款无法兑付于法无据。本案系银行内部员工监守自盗。因为金钱属于种类物,不记名,不挂失,所以孙某盗窃的1310万元实际是银行的钱款,受害人是银行,并不是于女士。所以本案刑事案件与于女士无关,于女士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银行员工监守自盗、非法操作的情况层出不穷,银行的公信力越来越低。遇到事情推卸责任,利益受损寸步不让成了银行给社会大众的印象。国家应当加大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惩严查,只有银行完全合法诚信的操作,老百姓才敢把钱存进去。

早该这样了[灵光一闪]

王晓川知名科技领域创作者

中科院起诉英特尔侵犯中国半导体相关专利的官司获得新进展。   据媒体报道,英特尔表示,已经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签署保密协议,解决双方所有未决诉讼。   在finfet专利数量排行榜上,中科院微电子所位居全球第11位,专利质量更是全球第一。之前微电子所曾经向北京高法起诉英特尔中国、戴尔和京东,称英特尔的cpu侵犯了微电子研究所的“457”专利,并索赔2亿元人民币。而英特尔在中美两国的专利局,分别对457专利和457专利的美国同族提出了无效请求,而中美两国的专利局都驳回了英特尔的请求。随后英特尔提出上诉。   就在英特尔提出上诉的6个月后,微电子所又对英特尔发起了诉讼,称英特尔的处理器侵犯了其226专利并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   如今这场持续了4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英特尔获得了微电子所的一些专利许可,并和微电子所达成了一份长期的不起诉约定。   而这场官司的顺利解决,意味着中国已经在半导体领域获得了技术和专利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和之前相比,中国企业的维权意识也提高了,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直以来,西方仗着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利用专利等手段薅世界的“羊毛”。而随着中国科技的崛起,这种情况正在发生转变。专利也成了我们保护合法权益的“利器”,越来越多的专利逐渐掌握在中国的手里。中国也借此掌握了全球科技发展的主动权。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

【#拉夏贝尔被执行超576万#元 此前已因资不抵债导致多家子公司失控】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7月22日,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则执行信息,执行标的超576万元。据了解,在2017年登陆a股,被誉为“中国版zara”的拉夏贝尔,如今已经连亏三年,不但深陷“退市危机”,还因资不抵债导致多家子公司失控。据最新公告,截至今年4月底,拉夏贝尔涉及已决未完全执行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18亿元,未决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7.1亿元。另据媒体统计,自今年1月起,#拉夏贝尔被执行金额超3亿#元。你家附近的商场还能看见拉夏贝尔吗?

今天看到河南维权张女士在安阳法院起诉特斯拉高管陶琳等人对其名誉侵权的报道,说明这场久拖未决、高深莫测的、社会影响大的维权事件有了好的、依法解决的开端,因特斯拉行车安全事故的维权活动已拉开序幕。

张女士对特斯拉高官陶琳的诉讼主要围绕“负面影响的贡献者"“高额索赔”“有团队后台"“职业车闹"方面进行依法诉讼,也是对网上传说的有“后台”、“车闹”、“欺诈”“说谎"、“碰瓷”等不实其词的回应。希望广大网民们不要人云亦云,要认真、全面地看问题,推动对维权事件依法、公正的解决。

对于张女士为何不依法起诉特斯拉刹车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核心问题,我认为这要等到国家有关权威机构能否有能力检测时才能进行,并且像这类事件中涉及到的车辆安全的相关数据,只要一经得到权威机构的科学检测结果,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双方很快就会达成协商解决,没有必要再走法律程序。

希望维权尽快解决,还双方一个清白。也希望张女士放下思想包袱和心理压力,使生活恢复正常。

火币全球报道:在联邦法院提交的两封信表明,ripple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和联合创始人chris larsen将寻求驳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进行的诉讼。两封信都提到了未决的有关驳回诉讼的动议。截至发稿时,法院记录还没有公开提供。其中,律师事务所cleary gottlieb steen&hamilton llp代替garlinghouse撰写的信中称“此案代表了监管上的过度、浅白和简单”。此前消息,sec去年12月针对ripple、garlinghouse和larsen提起诉讼,指控该机构涉嫌以xrp形式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而违反了美国证券法。

晚间复盘:

1、行情 全天震荡的一天。

题材方面,在消息刺激下燃料电池开盘走强,深冷股份(20cm)、汉马科技、永安行早盘涨停但均遭遇炸板,德尔股份、欣锐科技、冰轮环境、嘉化能源、金通灵、富瑞特装、厚普股份、雄韬股份等盘中均一度走强; 

国产软件、网络安全、云计算、大数据等重叠度较高的概念股上午集体走强,华胜天成、启明信息、南天信息、东软集团、任子行(20cm)纷纷涨停,赛意信息、汉得信息、蓝盾股份、拓尔思、鼎捷软件、慧辰股份等集体走强。此后传来消息助攻,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昨日大幅回调的数字货币概念今日再度走强,海联金汇盘中拿下三连板,旗天科技、创识科技、楚天龙、御银股份、拉卡拉、中科金财、恒宝股份等纷纷盘中大涨; 

午后航运概念发力,中远海能涨停,中远海控、中远海特、宁波海运等盘中大幅跟涨; 

此后疫情概念大幅反弹,上午天瑞仪器(20cm)、九安医疗先后拿下2连板,西陇科学此后也迎来拉升涨停;午后未名医药涨停拿下4天3板,尚荣医疗涨停同时尚荣转债尾盘拿下20cm涨停触发临停,拓新药业、兰卫医学双双大长腿大幅拉升,同时科美诊断、博晖创新、达安基因、阳普医疗、北陆药业、复星医药、康希诺等集体大幅走强; 

此外,国产航母、bipv概念局部走强,稀土、盐湖提锂、电子烟出现回调。 

2、新冠检测

午后,市场传来消息,据《金融时报》报道,现有疫苗对奥密克不太可能像对德尔塔毒株那样有效。 

随着该消息的发酵,美股期货、原油期货、港股开始跳水,同时疫情概念股也迎来了反弹的催化。 

3、头条、快手的概念

昨晚,微信发布关于《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的更新说明:在点对点聊天场景中可直接访问外部链接;将在群聊场景下试行开放电商类外部链接直接访问功能。 

如果是微信向其他平台单向开放,则或可为微信带来近7000亿的额外私域电商成交额。这将在长期体现为,微信作为电商基础设施得越来越重要的服务和变现价值。 

今日头条、快手概念今日早盘均有局部表现,吉宏股份一字(实控人变更),每日互动、天神娱乐(拟变更)涨停,亚康国际、引力传媒、中广天择、久其软件、广博股份早盘均有跟风表现。 

港股快手开盘一度涨超3%,但此后随着整体市场回落。 

同时微信小程序概念也迎来局部大涨,波导股份尾盘涨停,新国都大涨超18%,博彦科技、证通电子均涨超5%。 

4、新力金融

因为公告重组置入比克动力75.6234%股权的新力金融,至昨日收盘已拿下三个一字板。 

昨晚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重组双方可能无法就估值达成一致,拟置入资产质押、冻结事项无法解除等,导致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存在持续亏损、未决诉讼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不少股民看到这则“或涉嫌内幕交易,导致重组存在取消的风险”的公告被吓了一大跳。 

其实这个公告其实算一个固定的风险警示的流程,此前疯狂连板的文山电力、凤凰光学也都有过此类提示,此外大多重组的公司也都会发布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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