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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杀死情敌,一审被判无期!贵州黔东南,男子陈某某与女子冼丽(化名)2018年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罗某波时任某乡党委书记,在帮扶工作迎接检查时,加了冼丽微信,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6月28日,案发前几天,罗某波才到丹寨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

2021年7月2日早上7时许,陈某某换衣服伪装,后携带两把屠宰刀和一把折叠刀前往罗某波工作的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还未到办公室,随即到罗某波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

2日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在办公室内,遂手持两把屠宰刀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波进行捅刺,罗某波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二楼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波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当日13时许,陈某某被抓获归案。1月26日,中级法院宣判,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线看法】

一、妻子出轨科教局书记引发血案

这起案件中,除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还有一名关键性人物,那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明知双方都有家庭,还和身为正科级领导的罗某波发展为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在车上发生关系,甚至在案发前夜两人还发生了关系。正是因为这个女人和被害人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被陈某某发现,为了报仇,发生了前文所述的血案。

二、陈某某事先预谋杀人,持刀杀死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尽管陈某某是妻子出轨的受害者,但其并未采取向纪委告发、和妻子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报复杀人。事先准备刀具后到被害人所在单位踩点,在被害人进入办公室后,闯入被害人办公室内,持刀捅刺被害人,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致其死亡。陈某某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也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害人有过错,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某量刑适当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持刀事先踩点预谋后,进入被害人办公室行凶,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对于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虽然被害人有过错,只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但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于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不必判处死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结果的适当的。

自古奸情出人命,妻子出轨,引发了重大刑事案件,一人死亡、一人坐牢,两个家庭支离破碎。

 

受害人出轨下属妻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作为嫌疑人的陈某某,本可以选择更为稳妥的方式处理此事,但却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自己也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在线看法# #普法行动#

大家怎么看这起案件,你认为该判决结果适当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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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又折金】妻子偷情被发现 丈夫收情夫2.5万“主动赔偿”反因敲诈勒索获刑,被人戴绿帽究竟可否要求赔偿?

去年3月28日,他发现妻子在送孩子上辅导班后,在孩子上课地点下方的酒店内,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开房。他设法进入房间内,发现妻子和对方赤身裸体躺在床上。

撞见这一幕后,路某某曾打了对方男子一拳,对方曾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提出6万经济赔偿,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转给他2.5万元。

对方在事发约一个月后报警,路某某在与妻子张某进行离婚诉讼时对方律师出具报案回执后才得知这一情况,他随即前往当地派出所询问,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去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处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路某某再次申诉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萝卜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路某某发现刘某某与妻子奸情后,先是打了刘某某一拳,然后踢了妻子一脚。妻子走后,从来看他索要财物当时情形。根据判决书被告人供述,路某某说“你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过来把你弄山上活埋了”,很明显这是以暴力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奸夫刘某说“事情已经发生了,你就别难为张某了,我补偿你”。虽然这里,刘某某提出了补偿,不过这是在前面挨了拳头以及路某某放了狠话,才作出的意思表示。然后被告人陆某某就提出索要6万元赔偿的要求,最终转了25,000元,另加200元现金。

本案性质的转折点,主要在于奸夫刘某某提出补偿时,是基于受到了暴力威胁而作出的所谓的补偿,还是认为自己与路某某妻子通奸对不住被告人路某某,基于羞愧和愧疚之心而作出的补偿。如果是基于前者,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基于后者,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路某某打奸夫刘某某在前,然后言语威胁将刘某弄上山活埋,应当说其暴力和暴力相威胁还是很明显的。因此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很多网友对此有争议,但是的确是判的没问题。

在实践中也有类似于通奸被发现后作出赔偿的案子,赔偿十几万的都有,这些没有被判敲诈勒索罪。记得去年有一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案件,已婚夫妇张三和李四,婚姻期间妻子李四和同村王五通奸被发现。后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五愿意补偿张10万元。由于是白纸黑字儿,又有第三方见证,奸夫赔偿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反水”。

本安陆某某不但被人戴了绿帽子,而且还被人反咬一口锒铛入狱,不但25,200元的钱退给了给他戴绿帽的刘某,还被罚金5000元,入狱6个月。这才是真正的赔了夫人又折金。教训十分深刻。

所谓工作方法,就是辩证法。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还要有个主观能动性,有些人一讲去年的缺点时,尽是缺点,脑筋里记了几十条缺点,把成绩那方面挤得没有了。这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

形而上学有几个特点:第一,就是孤立地、片面地看问题,不把世界看成统一的、互相联系的,而看作是互不相干、互不联系的,像沙子一样。第二,从表面现象看问题。不从本质看问题,从形式看问题,不从内容看问题。第三,静止地看问题。不从发展看问题,不是透过形式看到内容,透过表面看到本质。

新华社的“内部参考”,不可不看,看多了也不好。如一九五七年报导北京大学问题。说是右派猖狂进攻,闹得很厉害。陈伯达去看了。不是那么了不起。又如林希翎的讲演头一天很神气,第二天驳的人多起来了,第三天驳倒了。

“内部参考”就说不得了。“内部参考”写的是历史。不可不看,不可多看。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武主伐纣,血流漂杵,孟夫子就不相信。现在我们讲的书就是报纸和刊物,其中有个“内部参考”。不可尽信。

听话要兼听。不管我们有多少缺点的量,归根到底,不过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几亿劳动人民,几百万,几千万的干部不会尽做坏事,我相信。我们这些在座的领导干部每天吃了饭尽做坏事,不可想象。

在武昌讲过,县、公社,队做坏事的,顶多不过百分之一、二、三、四、五。我们在座的和不在座的高、中级干部,都是想做好事的,想做坏事的总不会多。至于想做好事而做坏事的,要加以区别。

斯大林的悲剧,是想做好事,结果做了坏事。主观的东西要在客观实践中才能见效。我们要称赞这个计划。大进一步。宣传这个方法:有重点,又是两条腿走路。比如原材料工业,目前是重点。

要宣传、讨论、发展这个办法,经济工作很复杂,互为因果,搞不好有连锁反应。要钻进去,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解决问题。不钻下去,只能打皮下,不能打血管。索性不怕它,钻进去,揭露它。不充分揭露这个矛盾,就不可能解决这个矛盾。

问题就是矛盾。许多所谓没有问题,其实是有问题。要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水浒传》“三打祝家庄”,就是探庄,石秀探庄。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解决另一个问题。打了败仗,瓦解三个庄,孤立祝家庄。第三个问题是祝家庄内部情况不了解。于是派人假投降,内应外合,这是很好的戏,为什么不唱?

——毛主席全集《在省市委书记会上的讲话(一九五九年二月二日)》选读

#女子举报父亲被打死 两名被告人获刑# 在头条热榜看到,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青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得见有期徒刑八年;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9240.08元。

【@文金发律师 视角】

1.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有网友提出,都死了人了,为什么还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法律上故意伤害罪并不仅限于被害人受伤的后果,也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

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关键还是看凶手的主观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最高刑都可以到死刑。

2.被害人亲属不服提起上诉,有可能加重对方的刑罚吗?

答案是否定的。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都提起上诉,但是,根据法律,被害人亲属一审中只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他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只可能影响民事赔偿,对刑事部分一般不会有影响。

如果被害人亲属不服刑事判决,根据法律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如果认为一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提起抗诉。

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此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因此,本案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即使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不会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

3.亲属的民事赔偿为什么只有11万多?

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除交通肇事罪等特定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判决赔偿范围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一般只支持医疗、丧葬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这个案件中,发生医疗费7.8万多,加上丧葬费4万左右,总计11万多民事赔偿,应该就是这么来的。对此,有人觉得不合理,你持什么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2022生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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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也要赔偿?”贵阳市,女子因异位妊娠,导致输卵管切除,造成九级伤残。女子起诉男朋友,要求赔偿223000余元。

女子姓陈,22岁,一年前,她和黄某相识,很快二人便进入爱河,住到了一起。2个月后,陈姓女子发现自己怀孕,和男友商量以后,觉得双方年龄都还不大,现在结婚生子难以承担家庭的担子,便决定不要这个孩子。

可是,手术之后,陈某出现了腹痛,换了一家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是异位妊娠,不全流产并感染,当天就做了一侧输卵管的切除手术,医生告诉她,以后再想怀孕的几率会减少,还可能有再次宫外孕的风险。

对于一个刚刚22岁的女孩子来说,这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陈某免不了情绪失落,人也变得烦躁起来,经常埋怨自己的男友黄某。黄某虽然心痛女友,但觉得这是意外事件,怎么能怪到自己的头上。一来二回,小情侣的关系降到了冰点,竟然分了手。

之后,陈某去司法鉴定中心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九级伤残。陈某认为,和男友的情缘已尽,身体又致残,黄某理应对她进行赔偿,争执来争议去,官司打到了法院。

(案例来源:贵阳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陈某认为,她的身体损害都是男友黄某造成的,应该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经过计算,一共是22375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000多元,残疾赔偿金161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前女友告上法院,黄某很不理解,从道理上讲,他觉得完全不应该赔偿。双方同居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恋爱期间自愿的行为是最为基本的生理、医学常识,是正常的生理现象,而异位妊娠是偶然的意外,何来赔偿一说。对于陈某,他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更没有施加暴力,在这件事上,男方没有过错。

更何况在前女友检查治疗期间,每次都是他陪同一起,并承担了相应的治疗费用。如果要赔偿,更应该赔偿的是医院,在医院检查过多次,也没有发现异常,特别是第一家做人工流产的医院,如果后面的医院检查结果真实可信,那么,第一家医院没有检查出异常,应该由第一家医院承担误诊的责任。

退一步说,如果第一家医院没有误诊,那么,从做人工流产到第二家医院的切除手术间隔有一个多月时间,这期间,黄某没有和陈某接触,不可能导致她怀孕。不管怎么说,两家医院中的一家肯定存在过错,按照侵权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应该是发生误诊的医院,才导致陈黄受到九级伤残的损害,所以,本案的过错方既不是黄某,也不是前女友陈某。

是的。从侵权的法律责任来说,黄某说得有道理。在本案中,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行为,致使陈某异位妊娠,最终导致九级伤残,两个人对于本案引起的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属于意外事件。但是,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陈某的生理机能已经受到损害,今后自然受孕的可能性显著降低,陈某能否向黄某主张赔偿呢?

在民事法律中,有一个原则,叫做“公平原则”。意思是说,在没有侵权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大体上平衡,当事人可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注意,虽然可能同是出钱,但一名为“赔偿”,一名为“补偿”,两者在法律上含义不同,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过错,需要承担对方的损失,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则表示补偿方不存在法律上的过失,仅是对于对方损失的补充性补偿,不具有惩罚性。

关于黄某主张的医院责任,按照民事法律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由黄某提出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陈某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也没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医院作为本案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决定,按照公平原则,陈某所受到的损害,应该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经过计算,陈某的损失一共为18万余元,应由黄某承担90161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黄某没有过错,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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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公认最漂亮的死刑犯任雪,如果在今天法治环境下,应该怎么判?

咱先简单介绍一个下任雪,女,1971年出生于河南新安,因被丁矿长诱奸等问题,她感到受到矿长的多次受骗,对矿长没有招数,就在矿长女儿身上打主意没。于1991年将新安县矿长的小女儿丁某某杀害。1992年夏,被河南省新安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上诉,被驳回,不久便执行枪决。殁年21岁!

如果任雪案放在今天应该怎么判?中国现在是法治国家,对一个人是否适用极刑,要从作案手段是否极为残忍,主观恶性是否极大,社会影响是否极为恶劣,有没有悔罪表现,是否投案自首,对方是否有重大过错管诸多因素。

要我是审判法官,很可能会根据丁矿长有严重过错,任雪本是一位受害着,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很可能判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起码能留下一条命来。广大网友,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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