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采购人,招标代理在设置评审因素时一定不要用特定行业的业绩、证书、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成交条件。轻则被质疑投诉,重则现场废标,也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 下面是一个案例:
★(三)提供近五年(2016-2020年)完成的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专题资源项目的案例(至少1个),提供国家图书馆的项目结项证明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与地方图书馆签署的合同复印件”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图书馆”属于“文化艺术业”大类下的一个小类,是一个具体的行业。要求特定行业的特定业绩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的情形。
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来自同一个单位吗?
答: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