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定州市某大理石厂、某石业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自2004年5月起边某陆续多次向债权人借款,2013年1月27日边某向债权人出具了由定州市某大理石厂(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作为连带担保人的借据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1489万元,按月息2%计息。后边某未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债权人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边某向法院提交了105张借据(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至10分不等),以证明1489万借款是高息复利形成。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边某偿还债权人借款1489万元。定州市某大理石厂、某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边某、定州市某大理石厂、某石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边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理结果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边某提交的13份新证据认为符合新证据的法律规定,并对法院审理卷宗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本案存在高息复利情况,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7年8月23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经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依法改判借款人边某偿还债权人308.214248万元,后债权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再审一审判决。
主要做法及效果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边某提交的13份原始借据符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在时间与金额上均与原审中的105张借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同时借助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对13份新证据及原审中105份借据进行专项审计,证实边某累计借款本息1489万元确系高息复利形成,按照相同计息期间测算,截至2013年1月27日,边某应付债权人本息金额为308.214248万元。
随着经济繁荣发展,民间自由借贷虽给民营企业暂时缓解了经济压力,但也出现许多纠纷争议。在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把控新证据的范围及是否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明标准,确保抗诉的准确性,同时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