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信托从业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为确保信托利益能够有效、安全运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总体而言,信托责任可以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触及托管财富、尊重受托人利益、向第三方义务和追究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其中每一项都涉及到信托机构与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责任,但长期来看,确保信托运作效率和信托利益能够有效、安全运作,会涉及到更多责任内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信托从业机构应当遵守一定的监管和管理,通过认真落实法律法规,执行信托合同,合理使用、管理受托人托管财富,严格审查任何特定交易,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靠的托管财富服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受托人的利益,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做出积极的案件答辩和财产识别等相关的保护性措施。
其次,尊重受托人的利益,通过针对受托人利益的具体设定及各类利益的保护,诸如以受托人利益为本的资产管理原则,以及根据客户的特定要求,进行自主管理的投资策略、报价、交易策略,以最大限度保护受托人的利益,不让受托人产生任何因彻底受托而产生的损失。
此外,向第三方义务也是运营信托时承担的义务内容,即履行客户约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与受托财产无关的承担法律和经济义务,并且要做好跟踪执行义务,确保信托义务得到妥善执行,以防止第三人因拒绝执行协议而带来的可能损失。
最后,追究信托行业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托从业机构应按照执行职责,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追究自身从业人员的法定责任。当信托从业人员、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行为,受困害的时候,信托从业机构都有义务以法律手段采取有效行动,对非法行为向相关当事人索赔,并追究法律责任。
信托责任分类
信托责任分类是指把信托结构分为三种,即普通信托、受限信托和附加信托。其中,普通信托的责任范围最广,包括受托人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被动承担的义务;受限信托责任范围相对较小,只包括受托人对交付物及服务对信托标的承诺;附加信托责任则只是对普通信托责任的补充,可以把普通信托责任不能包括的范围加入进去,由受托人或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托的责任分为三类的确切定义及责任范围,则将取决于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与受托人所承担的职责。一般说来,普通信托是指受托人应负责完成信托者确定的所有职责,责任范围涵盖受托人主动和被动义务。受限信托则指受托人只负责实现信托者确定的一定条件下的特定义务,因而责任范围也相对较小,只需要承担对交付物及服务对信托标的承诺。附加信托是指除普通信托之外的其它责任,包括受托人的过误以及第三方的过误,由此可见,受托人或第三方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信托责任分类的不同,受托人应当根据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履行其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主要作用在于明确不同类型信托责任的职责范围及所引发的责任,有助于保护信托标利益,实现其合法权益,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发挥其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