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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退回款会计分录(银行付款被退回会计分录)-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网站

你去工商银行试试!//@7年多:拉到,没听这个女的吹,我10月才开农行一类卡,//@水灵61130814:你去银行试试就知道了呗,分分钟把你打退回来。在家带娃的直接会怼一句 开卡干嘛 去体验一下就知道有多难//@左眼皮跳跳:真

你去工商银行试试!//@7年多:拉到,没听这个女的吹,我10月才开农行一类卡,//@水灵61130814:你去银行试试就知道了呗,分分钟把你打退回来。在家带娃的直接会怼一句 开卡干嘛 去体验一下就知道有多难//@左眼皮跳跳:真没听说开户要社保缴费证明,房产证

刚叔幽默谈判

现在银行开户难到什么程度?#陈颖 #财务 #财税 #银行 #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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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好奇的是如果西方国家这类案件如何判罚?咱又不鹭港了[呲牙]//@以案普法:河南平顶山,一女子去银行取2万元钱,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2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女子退回不当得利,但女子表示,按照银行的客户须知内容,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故拒绝退还。 (案例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梁女士到银行办理办理取款业务,要求银行柜员张某某,先从银行卡里取20000元钱,然后再存到存折上。 不料张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从银行卡取20000元,弄成存20000元,而后又给梁女士的存折存了20000元。 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某盘库后发现少了4万元后,联系梁女士将钱退回来,但一直联系了两三天,蒋女士都拒不退款,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和名誉权。 而后,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某某自行垫付了短款4万元,银行也一纸诉状将梁女士告上法院。 梁女士辩解称:1、银行所称的短款,是由于其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与梁女士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纵使有关系,银行并不存在短款一事,已由张某某自行垫付,如果起诉也应当由张某某主张权利,银行无权起诉; 2、银行向梁女士出具的银行业务凭证背面“客户须知”中明确指出:已办理完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须知应当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只约束储户,所以银行只能向业务员张某某因其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追责,而不能向梁女士提起诉讼。 银行反驳称:1、根据银行的业务凭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柜员将原本的“现金支取”业务操作为“现金存入”业务,致使梁女士确实从银行获得不当得利4万元; 2、案涉银行业务凭证背面附有的“客户须知”系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告知,且该告知内容也说明了办理案涉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故梁女士应当归还不当得利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梁女士获得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无条件归还。 2、银行交易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意在提示和告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非银行或客户可以无端获取利益的约定。梁女士认为依据“客户须知”,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自担,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梁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本不存在过错,但在银行发现短款联系返还未果,并因此引发报警的情况下仍未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应持审慎态度,望本案双方积极践行诚信、友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化解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梁女士在10日内归还银行4万元,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对于此事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事实上,梁女士主张的业务凭证上的申明,其实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相类似,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实践当中,银行与储户有争议的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银行方面单独设置的条款。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平顶山头条#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河南平顶山,一女子去银行取2万元钱,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2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女子退回不当得利,但女子表示,按照银行的客户须知内容,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故拒绝退还。 (案例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梁女士到银行办理办理取款业务,要求银行柜员张某某,先从银行卡里取20000元钱,然后再存到存折上。 不料张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从银行卡取20000元,弄成存20000元,而后又给梁女士的存折存了20000元。 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某盘库后发现少了4万元后,联系梁女士将钱退回来,但一直联系了两三天,蒋女士都拒不退款,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和名誉权。 而后,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某某自行垫付了短款4万元,银行也一纸诉状将梁女士告上法院。 梁女士辩解称:1、银行所称的短款,是由于其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与梁女士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纵使有关系,银行并不存在短款一事,已由张某某自行垫付,如果起诉也应当由张某某主张权利,银行无权起诉; 2、银行向梁女士出具的银行业务凭证背面“客户须知”中明确指出:已办理完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须知应当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只约束储户,所以银行只能向业务员张某某因其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追责,而不能向梁女士提起诉讼。 银行反驳称:1、根据银行的业务凭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柜员将原本的“现金支取”业务操作为“现金存入”业务,致使梁女士确实从银行获得不当得利4万元; 2、案涉银行业务凭证背面附有的“客户须知”系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告知,且该告知内容也说明了办理案涉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故梁女士应当归还不当得利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梁女士获得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无条件归还。 2、银行交易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意在提示和告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非银行或客户可以无端获取利益的约定。梁女士认为依据“客户须知”,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自担,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梁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本不存在过错,但在银行发现短款联系返还未果,并因此引发报警的情况下仍未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应持审慎态度,望本案双方积极践行诚信、友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化解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梁女士在10日内归还银行4万元,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对于此事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事实上,梁女士主张的业务凭证上的申明,其实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相类似,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实践当中,银行与储户有争议的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银行方面单独设置的条款。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平顶山头条#

银行啥时主动讲过道理?//@醒来折花86:既然判定是错汇了,那这笔钱就不是a公司的钱了,银行该退还呀!//@幽默叶子dv:银行永远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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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 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 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 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 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 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 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 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 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 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 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 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 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 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 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 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 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银行错转到卡上的钱要追回,如果是拿这个银行错转的钱去还债了是不是收到钱的人不用退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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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 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 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 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 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 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 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 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 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 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 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 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 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 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 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 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 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这是什么以案普法文章,一女子去银纡业务员失误导致损失四万元,梁女士应该事求实退回,但以前在网上也看到过如存20万,银行误写2万元的情况又怎样对待。

骗子把钱退回了//@执着的柳叶31:银行理财转为存款

齐俊杰看财经财经专栏作家 投资人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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