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是指沿海国家对洋上直接使用和开发海域资源及经营活动而施行的金钱收费制度。这种费用通常受到国际海洋法的要求和沿海国家的本国海洋法的管辖,因此也被誉为国际海洋权利税或者沿海国家海洋权利税。
在1981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海域使用金得以正式规范,对企业经营海域的资源、水产活动、采矿运营等经营行为均应缴纳所需的费用。以每年收取的与航行所受影响程度成正比的数额为基本架,海域使用费表现出类似税费计算及使用方式。
一般而言,海域使用金可以分为三类:1、航行金;2、货物运输金;3、超限停靠金。
航行金是海上航行平台每次航行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是由沿海国家为了确保海上安全而收取的金钱费用,用于平台本身的费用以及航行费用,者也是沿海国家征收的主要费用。
货物运输金,是指从港口转运或运输货物需要支付的费用。每运走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航行一定距离,就需要缴纳一定的金额,各沿海国家实行不同的规定,收取不同数额的费用。
超限停泊金,是指沿海国家设定的最长停靠时间及停靠距离的违规停泊将面临处罚的费用,按照不同的违规情况收取不同的费用,一般为时间或者距离的倍增。
国际海洋法虽然规定了海上航行的费用标准,但是最终的实施仍取决于各个沿海国家的自行决定,如果海域使用者越过规定,必须支付海域使用金。由于陆地国家作为海洋国家的一部分,也有享受海洋权利及义务的责任,因此应受到相应影响,支付海域使用金,从而获取更好的沿海及海洋界线保护。
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又称我国海洋经济开发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其领海、毗连海域及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实施的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权及其他海洋资源利用行为。
(二)适用于国家实行用海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以及加入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间、地区间或者国际组织实施协定、条约下用海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除第三条第四项外,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用海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海域使用金的定义及分类
(一)海域使用金,指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改善海洋经济发展条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国家规定要求被授权在海域内使用海洋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某一行业在海洋资源使用中所产生的某些社会效益,而需要缴纳的一种金额。
(二)海域使用金根据实施主体、来源可分为以下四类:(1)探矿税;(2)渔业资源使用行政费;(3)其他海洋经济资源使用行政费;(4)海上活动行政费和施工行政费等。
三、征收对象
(一)探矿税征收对象:单位和个人从事海洋油气资源矿业勘探、开发利用和生物矿业勘探活动的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