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女子收了男方16万彩礼后,以各种理由推辞结婚,而后竟然直接失联,男方感觉结婚无望后,要求女方家人退还彩礼,但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在多次索要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张先生到了而立之年,却一直没有女朋友,在村里媒人的介绍下,张先生认识了女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女子同意嫁给张先生,但前提是必须支付16万元的彩礼,其中还不包括三金及其他结婚物品。
虽然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讲,16万元的彩礼确实有些颇高,但张先生的父母为了儿子的幸福着想,还是凑够了彩礼钱,与女子的父母商议后,双方先举行了订婚仪式,张先生也支付了女方16万彩礼、三金以及部分高档烟酒。
在张先生看来,按照农村的习俗,订婚就已经代表结婚了,便从订婚结束后,就立刻与女子商量结婚的事宜,可万万没想到,订婚后的女子就和变了个人一样,原本说好的与张先生结婚,此时却变成了空头支票,甚至到最后直接玩起了失联。
眼见结婚无望,失望至极的张先生只得找到女方索要退回彩礼,不料女子直接避而不见,女方父母则表示,彩礼都被女儿拿走了,无法归还。
于是,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子退还彩礼。
【@以案普法 】
1、虽然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仍然在部分地区,打着对方自愿赠送的幌子,向男方索取高额的彩礼。
本案中,暂且不论16万的彩礼的高低,可既然收了彩礼,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怎么能够直接消失不见呢?亦或者说,如果真的不想与男子结婚,也应当全额退还彩礼,而不是直接耍起了赖,这种行为,纵使不属于犯罪行为,也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
2、事实上,对于彩礼的性质,属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和女子订婚,但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然是可以要求女子退回彩礼的。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女子退还全部彩礼即三金,女子不服一审判决,声称自己并非不愿意结婚,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女子为了逃避执行,直接再次失联不见。
不得已之下,法院只能将女子列为失信人,公布了女子的照片、身份信息、住址等照片,其家人见状后,主动退还了9.5万元的彩礼,其余彩礼尚在执行中。
3、如果女子仍然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则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退一步讲,纵使女子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其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作出15日的行政拘留。
最后,如果不爱了,就请选择放开,这样既欺骗彩礼、又欺骗感情的行为,实在是可耻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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