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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温连续工作后出租屋死亡,仅赔8.3万,网友表示一条人命才值8.3万?”浙江,个别工友反映,张公前在两天前就已有中暑症状,但带班的说请假要扣工资,考虑到休息要扣3天的工资,于是他在39-41℃的高温下又连着加班了两天。

7月15日,年仅34岁浙江余姚的装卸工张公前,死在了12平方米的出租屋里,“跟睡着了一样”。此前的两天,他在39-41℃的高温下加班,每天工作十余小时。

家属咨询了律师和鉴定机构,给出的回复是非工作时间死亡,无法申请工伤鉴定。

家人经过三次调解,获得人道主义补偿和精神慰问金8.3万元。这也是他留下的最后遗产。

1.网友评论

(1)获赔?我觉得新闻题目应该改为“才赔、仅赔”还要带“?”才合适。他是谁家的父亲 儿子,又是谁家的顶梁柱啊?!

(2)唉,看得好心酸啊,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没了,对于他的家庭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然而一条人命才8.3万。

(3)人,不同命则不同价。千万不要相信人人平等的鬼话。

(4)非工作时间 那是因为什么还不是因为上班吗!

看了评论大家都非常的气愤,为了加班才导致后面的死亡,一条人命竟然才值8.3万,那么这样的话会不会有导致有更多的老板来压榨工人?反正一条命也不值钱。

2.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按照硬性规定,张公前是在晚上死亡,所以是不在工作期间无法认定为工亡。

3.张公前所在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1)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扣发其他工作时间的工资。员工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在文中有提出,张公前要请假但是带班说要扣工资,然而这扣工资是请假一天扣三天的工资。所以公司已经违反个劳动合同法。

(2)高温期间加班工作

高温作业的规定: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工伤保险;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其他。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张公前在39-41℃的高温下又连着加班了两天,公司没有让在这样的高温下让工人停止工作,所以违反了高温作业的规定。

因在高温下长时间工作,导致的死亡公司有逃脱不了的责任,然而仅仅是获得人道主义补偿和精神慰问金,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公司是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浙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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